正字標記申請流程:品管驗證、產品檢驗、工廠登記
申請正字標記的關鍵是順序:先確認品目在公告清單內,品管驗證與產品檢驗要在送件前做完,14 天只是審文件。這篇逐段寫誰做、交什麼、最常卡在哪。

正字標記申請 重點搶先看
這篇給已經決定要申請正字標記的工廠看。看完你會知道順序怎麼排、每一段誰做、要交什麼,以及最常卡住的地方在哪裡。
- 先確認品目:產品不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正字標記品目」裡,後面的步驟都不成立。
- 兩件事都要在送件前做完:品管驗證(或工廠檢查)與產品檢驗,是送件前的動作,不是送件後才排。
- 14 天只是審文件:官方公告的新申請案處理時限是 14 天,明文不含品管評鑑與產品檢驗,不要把它當成整個流程的時間。
- 最常卡的三個地方:驗證機構不在名錄上、檢驗項目沒做全、工廠登記與證書範圍對不上。
- 拿到證書還沒結束:每年有查核與抽驗,停產、遷廠、標準修訂都要報備或換證。
正字標記不是把資料準備齊就會過。卡住多數人的不是條文,是順序:該先做的事排在後面,送件時才發現要補件,一個月的補正期就這樣用掉。順序排對了,文件自然長得出來;順序錯了,文件做得再厚也會被退回去補正。
三段順序,先看一遍
1. 品目是前提。只有被公告為「正字標記品目」的產品,才可能准予使用正字標記(《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產品做得再好、對應的 CNS(國家標準)找得再準,只要不在公告品目內,後面就不必談。
2. 工廠那一項與產品檢驗,都在送件前完成。第 8 條、第 9 條寫的都是「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的動作:品管評鑑(或工廠檢查)由機構派員到廠、作成報告;產品檢驗由受理單位到廠抽樣、依國家標準檢驗。第 12 條要你附的,就是這兩份報告與證書。
3. 送件後那 14 天,只是行政審查。標準檢驗局公告的新申請案處理時限是 14 天,備註並寫明不包括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所以 14 天算的是「你送件之後,對方看你的文件」;準備期那幾個月是另一回事。
順序對了,還要認得三個卡點,因為這三個不是「多做一點就好」,而是「做錯要重來」:
- 拿錯機構的證書。品管制度模式要的是標準檢驗局認可的品管驗證機構核發的證書(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家在國際上很有名、也確實通過認證的機構,只要不在標準檢驗局的名錄上,它的證書在這條路上就不能用。
- 檢驗項目沒對準。產品檢驗依「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明細表」所列項目實施(《正字標記作業規範》第 4 點(三)2),而且要符合全項國家標準,不是只做其中幾項。
- 登記文件與證書範圍對不上。申請以生產製造工廠別提出(第 11 條第 1 項),證書的認可登錄範圍又必須包含你申請的產品項目。一邊對不上,文件審查就會要求補正。
這三個卡點是我們輔導時最常遇到的狀況,不是官方統計。
先分清楚:你要的是正字標記,還是別的驗證
如果你還在「要不要申請」這一步,先看ISO 9001 與 CNS 12681 差在哪?三套制度怎麼選。那篇講 CNS 12681、正字標記、應施檢驗三件事有什麼不同、你該選哪一個;這篇從「已經決定要申請」開始,講每一步誰做、要交什麼、多久、卡在哪。
兩篇不能互相取代。只看那篇,你會知道要找名錄內的機構、要六個月內的報告,但不會知道名錄在哪一頁、怎麼確認認可範圍、剩下三款文件是什麼、送件後那 14 天在審什麼。只看這篇,你會很會辦手續,卻可能一開始就選錯路——例如你其實需要的是應施檢驗的驗證登錄,而不是自願性質的正字標記。
三套制度的對照、驗證機構的認證與驗證角色怎麼挑、費用與時間的通則、標準版本落差,那篇寫得比這篇完整,這裡不重寫。
七個步驟:誰做、要交什麼、卡在哪
下面這張表是全篇的地圖。七列照實際發生的順序排:第 1 列是你自己查的,第 2、3 列是別人到你廠裡做的,第 4、5 列是你送件的動作,第 6 列是對方審查,第 7 列是拿到之後的每年。
| 步驟 | 誰做 | 要交什麼 | 卡在哪 |
|---|---|---|---|
| 1. 確認品目與適用模式 | 廠商自己查 | 產品對應的品目名稱;111-02-24 指定公告明細表上的「適用模式」 | 品目沒公告;查到品目卻看錯模式 |
| 2. 品管驗證(品管制度模式)或工廠檢查(工廠檢查模式) |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關(構) | 品管系統驗證證書(須有認證機構標誌、認可範圍含該產品)/工廠檢查報告 | 機構不在標準檢驗局認可名錄;認可範圍沒含這項產品 |
| 3. 產品檢驗 | 標準專責機關、第三者驗證機構或認可試驗室(到廠抽樣) | 依國家標準全項檢驗的合格報告書 | 檢驗項目沒對準「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明細表」;抽樣當下產線狀態不符 |
| 4. 備齊文件 | 廠商 | 申請書+申請規費+四款文件(其中第一款填了統一編號與工廠登記編號可免附) | 工廠登記廠址與品管驗證認可範圍不一致;檢驗報告超過六個月 |
| 5. 送件 | 廠商 → 產品驗證機關(構) | 前一步的四款文件 | 文件不全 → 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受理 |
| 6. 行政審查與發證 | 產品驗證機關(構) | 原則上不需再交件(官方處理時限:新申請案 14 天,不含品管評鑑與產品檢驗) | 把 14 天誤當成整個流程的時間 |
| 7. 發證後維持 | 廠商+產品驗證機關(構)+認可品管驗證機構 | 配合每年查核與抽驗的資料;停止生產、變更、遷廠、國家標準修訂的報備與換證文件 | 換線換料沒報備;停產沒在三個月內報備 |
表上的天數只有兩種:官方公告的處理時限(14 天、6 天)與條文明定的期限(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第 1 列錯了,第 2、3 列就白做,所以第 1 列不要省。第 2、3 列的順序可以並行——品管驗證與產品檢驗之間沒有條文規定誰先誰後。但時間壓力只在其中一邊: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必須是六個月內出具的(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遷廠換證另見第 22 條第 2 項),所以抽樣要排在你確定產線可以配合的時候;品管驗證那一側沒有六個月期限,它的判準是證書在認可有效期間內、且認可範圍(認可登錄範圍)包含你申請的產品項目(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條;標準檢驗局驗證制度說明)。抽樣怎麼排,屬於實務判斷。

誰在管:主管機關、標準專責機關、受理發證、實際執行
很多人以為申請就是找標準檢驗局,但實際收件、審查、發證的不一定是它。
| 角色 | 是誰 | 依據 |
|---|---|---|
| 主管機關 | 經濟部 | 《標準法》第 2 條: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關於標準事項由經濟部設專責機關辦理 |
| 標準專責機關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標準法》第 2 條;《商品檢驗法》第 2 條 |
| 受理申請、核准使用、核發證書 | 產品驗證機關(構)=標準專責機關或受託的第三者驗證機構 |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6 條(得委託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符合性評鑑、證書核發與換發、市場監督)、第 13 條(審查符合者,由產品驗證機關(構)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證書) |
| 品管評鑑、工廠檢查、產品檢驗的實際執行者 |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關(構)、認可試驗室 |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標準專責機關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辦理品管評鑑與追查、認可工廠檢查機構辦理工廠檢查、認可試驗室辦理產品抽樣及檢驗 |
| 發證後的查核與抽驗 | 產品驗證機關(構) |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6 條 |
你會遇到的窗口不一定是標準檢驗局本身,可能是它委託的第三者驗證機構。第 6 條允許標準專責機關把符合性評鑑、證書核發與換發、市場監督委託給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所以「我要送哪裡」這個問題,答案取決於你申請的品目由誰受理,而不是「政府機關一定在台北某一棟樓」。
機構名單會變動,這篇不列名單、不做排名;以你查詢當天的名錄為準。
第一步:確認你的產品在不在「正字標記品目」內
這一步只需要十幾分鐘,但它決定後面所有事情是否成立。第 2 條的寫法是: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 10 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廢止時亦同。第 3 條第 1 項開頭再把範圍收緊一次。兩條合起來的意思很簡單——沒被公告的品目,沒有「符合要件」這回事。
查的地方是標準檢驗局的品目廠商證書查詢頁(系統首頁是正字標記資料查詢系統)。查法有三種,官方問答裡都寫了:
- 用品名查:在「品目名稱」欄輸入產品關鍵字。
- 用分類查:直接點「品目分類名稱」,一層一層點到你的產品類別。
- 查別人有沒有拿到:改輸入「廠商名稱」或「正字標記證書號碼」,可以看同業或競品的獲證狀況。
查到之後看兩件事,不要只看有沒有:一是這個品目存在(代表它可以受理申請),二是它屬於哪一種適用模式(下一節會講怎麼查)。品目會增列也會廢止,這篇不抄品目表、不寫數量,直接查原頁最準。
如果查不到你的產品品目,先不要放棄,也不要硬送。作業規範第 2 點(二)留了一條路:標準專責機關會就未公告為品目的產品適時公告增列,而廠商如認為需要,可以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增列品目。這是官方提供的管道。先把產品的 CNS 對應關係、用途與市場需求整理成一頁說明,再問標準檢驗局怎麼送增列,會比反覆打電話問「為什麼沒有」有效。
兩種適用模式差在哪:品管制度模式 vs 工廠檢查模式
公告品目裡的每一項產品,只會走兩種模式中的一種。兩者的共同點是「都要有工廠那一項」加上「產品要檢驗」;差別在於工廠那一項要用什麼文件證明。
| 面向 | ① 品管制度模式(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② 工廠檢查模式(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 工廠要取得什麼 | 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品管驗證機構,依 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發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 | 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 |
| 誰去做 |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派員到廠實施品管評鑑,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第 8 條第 2 項) | 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派員到廠實施工廠檢查,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第 8 條第 2 項) |
| 共同必要條件 | 兩款條文都用同一個附加條件收尾:工廠那一項之外,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少做產品檢驗,工廠條件成立也不能核准。 | |
| 證書或報告要有的標誌 | 第 3 條第 3 項要求應標有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第 4 項所稱認證機構,指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國際認證論壇(IAF)或亞太認證聯盟(APAC)相互承認協定的認證機構。 | |
| 怎麼知道自己的品目屬哪一種 | 只能查標準專責機關的指定公告(下一節),不能憑常識或行業別推。 | |
兩個地方最容易被漏掉。第一,產品檢驗不是選配。很多人把「工廠有 ISO 9001」當成整件事的終點,但條文在這裡用的是「且」——工廠條件成立之後,還要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這是最常見的認知缺口。第二,證書上的認證標誌要看是不是那三個協定之一。證書上有標誌,不代表那個標誌背後的認證機構簽了 ILAC、IAF 或 APAC 的相互承認協定;條文要求的是後者。
工廠檢查模式相對少見,但它不是「比較低階」的選項——它是部分品目被指定的模式。至於你的品目被指定成哪一種,下一節只有一個查法。
你屬於哪一種?只能查公告,不能憑常識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2 項寫得很短:正字標記品目適用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或第二款工廠檢查模式,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這句話的意思是,模式不是廠商自選、不是按公司規模分、也不是按行業別自動歸類——是標準專責機關公告的。
目前查得到的指定公告是這一張: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經標一字第 11110001750 號,標題為「適用 CNS 12681/ISO 9001 品管制度模式及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之正字標記品目」,依據是《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2 項,並自即日生效。公告附了一份「適用 CNS 12681/ISO 9001 品管制度模式及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之正字標記品目明細表」,明細表的欄位是:總號、類號、品目名稱、適用模式;適用模式再分成兩欄——CNS 12681/ISO 9001 品管制度模式與工廠檢查模式,用「●」標示各品目適用哪一種。
這篇依公告與明細表的欄位說明撰寫,沒有逐列核對明細表的內容;所以不會告訴你「某某產品屬於哪一種模式」,那要由你翻到明細表那一列自己看。
| 公告明細表怎麼標 | 你要做的事 |
|---|---|
| 「品管制度模式」欄為 ● | 找名錄內的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做品管驗證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工廠檢查模式」欄為 ● | 向標準專責機關或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申請工廠檢查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兩欄都沒有 ●(不在品目內) | 先確認有沒有對應的國家標準;必要時申請增列品目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前言;作業規範第 2 點(二)) |
| 只是要一張「CNS 證書」,產品又得能賣 | 先分清是管理系統驗證還是應施檢驗;可能不是正字標記 (《商品檢驗法》第 3 條、第 6 條) |
判斷依據只有公告明細表。下面這張表只是幫你確認查完之後會落在哪一格,不替代公告。
第二步:品管驗證要找誰、怎麼確認它「算數」
如果你的品目落在品管制度模式,這一步是你唯一要「選人」的地方,也是最容易做錯的地方——不是選錯服務品質,是選到一家證書在這條路上不被承認的機構。
法源只有一句: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證書必須由「標準專責機關認可」的品管驗證機構核發。第 7 條第 1 項再補上,標準專責機關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辦理品管評鑑與追查。所以判斷標準不是「這家機構大不大」,而是「它在不在名錄上、它的認可有沒有效、它的範圍有沒有包含你的產品」。
官方名錄是「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名錄」(系統裡也寫成「認可品管驗證機構目錄」)。查證有三個動作,建議照順序做完再簽約:
- 動作一:確認它在名錄上。用機構名稱查,確認這家機構確實被列在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名錄裡。條文要求的是「認可」,名錄就是那件事的公開介面。
- 動作二:看認可有效期間沒過期、沒被撤銷。名錄頁有認可有效期間欄位;過期或被撤銷的認可,不能拿來當這條路的要件。第 7 條對認可有效期間、撤銷與廢止都有管理規定,這也是為什麼名錄上的日期值得你多看一眼。
- 動作三:看認可範圍有沒有包含你要申請的產品。標準檢驗局在驗證制度的官方說明裡明白寫著,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所申請之產品項目。同一家機構、同一張證書,範圍沒涵蓋你這項產品,一樣不成立。
還有一個加分動作,不是必要但值得做:拿到證書後,看上面有沒有認證機構的認證標誌,並確認那個認證機構簽署了 ILAC、IAF 或 APAC 的相互承認協定(第 3 條第 3 項、第 4 項)。很多爭議發生在「證書有標誌,但標誌背後不是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這三個協定的認證機構」。
做完這三個動作,你要交給正字標記的是哪一份文件?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得很直接:符合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的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的影本。也就是說,你向驗證機構申請時拿到的證書正本自己留著,送件時附影本。
第三步:產品檢驗誰能做、怎麼抽樣
產品檢驗這一段,是初次申請者誤解最多的地方,因為它的做法跟「把樣品寄去實驗室」完全不同。
誰能做?第 9 條第 1 項寫的是: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應先向標準專責機關、第三者驗證機構(這兩者合稱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產品檢驗。三種主體,一種是政府、一種是受託的驗證機構、一種是認可試驗室;認可試驗室名錄在認可實驗室查詢。
怎麼抽樣?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後應就申請之工廠實施產品抽樣,對抽得的樣品依國家標準實施檢驗或監督試驗,作成報告書送達廠商。正字標記資料查詢系統的首頁把這件事寫得更白:產品檢驗係於工廠隨機抽樣或市購隨機抽樣進行檢驗,而非廠商送樣檢驗。
所以第一個要講清楚的誤解是:你不能自己送樣。你可以準備的是「讓抽樣當天抽得到、抽得對」——產線在生產、批號可追溯、製程包含最終組裝或分裝與檢測管理。作業規範第 4 點(三)1 就要求先確認產品製程包含最終組裝或分裝及檢測管理之後,才實施產品抽樣。
檢驗到什麼程度?系統首頁的說明是須符合全項國家標準要求項目,不是只適用國家標準的部分項目。這一條與「檢驗項目怎麼決定」直接相關,下一節會講。
還有一個常被問到的機制叫監督試驗。它不是替代方案,是特定情形才採行的做法,第 10 條列了五種:體積龐大或笨重致運送不易、精密易碎易損、危險物品、廠商測試實驗室符合 CNS 17025 並經簽署 ILAC 相互承認協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且認可項目與範圍符合產品適用之國家標準、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經核准。你的產品如果屬於前兩三種,才需要談這一條。
另外兩個容易混淆的「免除」要分清楚。申請階段的免除在第 9 條第 3 項:產品若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的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得以該驗證標誌最近一次試驗報告,免除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並以一次為限;未免除的項目仍要檢驗。發證後的免除在第 17 條:每年抽驗時,得以該驗證標誌三年內的產品試驗報告,免除部分檢驗項目。前者是「你這次送件」,後者是「你拿到之後被抽驗」,兩個情境不要混在一起講,混了就很容易把「三年」誤記成「六個月」。
檢驗費用與檢驗天數官方沒有公開,這裡不給數字。
檢驗項目怎麼決定、「六個月」到底在算什麼
檢驗項目不是你自己挑,也不是客戶挑。《正字標記作業規範》第 4 點(三)2 的寫法是:對抽得的樣品依國家標準及「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明細表」所列之檢驗項目實施檢驗。也就是說,項目有兩層依據——國家標準本身,加上官方另外訂的檢驗項目明細表。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明細表」沒有公開的獨立下載頁,這裡不列它的內容。你能做的是在送件前,直接向受理的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確認你這項產品對應的檢驗項目,以及「全項」的範圍。這件事比事後補救便宜太多。
再來是那個被講錯最多次的「六個月」。
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求附的是「六個月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第 22 條第 2 項講遷廠換證時,也要求六個月內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正確的理解是:申請時所附的檢驗合格報告,必須是六個月內出具的。它的意思是「你送件時要附一份半年內做的檢驗」,不是說檢驗報告本身只有半年的壽命。
兩者的差別在實務上很具體:如果你的報告是八個月前出的,它並沒有「失效」——它只是不能用於這次申請;你要做的是重新抽樣檢驗,而不是去跟原實驗室爭論報告還有沒有效。至於「報告本身」有沒有有效期限?管理規則與商品檢驗法都沒有規定,所以兩種極端的說法都不對:它不是一張永遠有效的證明,也不是時間一到就作廢的證明。
實務上最常遇到的狀況是第三種:報告本身沒問題,但從抽樣到送件之間拖過六個月,送件時已經不能用。這一條是實務提醒,不是條文規定。避免的方法很簡單——把送件日往回推,確認報告的出具日還在六個月內,再排抽樣。
第四步:四款文件,與那個常被漏掉的但書
第 12 條第 1 項要的東西不多,但每一款的細節都會被審。四款加上申請書與規費,就是你的送件包。
| # | 文件 | 條文要求 | 實務提醒 |
|---|---|---|---|
| 1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影本) |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填了統一編號與工廠登記編號可免附(見下方但書);廠址要與申請的工廠別一致 |
| 2 | 廠商基本資料 |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依申請書欄位填寫,公司名稱與登記文件要一致 |
| 3 | 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 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看機構是否在名錄、認可有效期間、認可範圍是否含該產品 |
| 4 | 六個月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 | 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從出具日往回推算送件日;超過六個月不是失效,是不能用於這次申請 |
那個常被漏掉的但書,就在第 1 款裡:條文在這一款的後半接了一句但書——「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
只要申請書上填了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與工廠登記編號,第 1 款那兩份影本就可以不附。這不是特權,是條文自己開的門,理由也很樸素——政府手上已經有這些登記資料,重複繳影本只是多一道手續。實務上常看到有人影本印了一疊、還被要求補正,其實兩種做法的結果一樣,選一種把它做對就好。
除了四款文件,還要繳申請規費。規費一定要繳,數額依主管機關公告;這裡不寫金額,因為金額會調整,而且不同品目、不同件數的算法要看公告。
最後一個提醒:文件「類別」不要自己發明。品質管理系統該有哪些文件、哪些紀錄是必備的,判準在另一篇已經整理成清單(ISO 9001 程序書要寫幾份?文件清單、必備紀錄與精簡判準),這裡不重列——重列會出現兩份不一樣的清單,讓你不知道該信哪一份。
沒有工廠登記可以申請嗎?「其他相當之證明」是什麼
這是中小企業最常問、也最容易被網路資訊誤導的一題。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的是「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這五個字是條文寫的,所以「沒有工廠登記」不等於「一定不能申請」。
但「其他相當之證明」具體指哪些文件,管理規則與作業規範都沒有列舉。所以沒有標準清單可以照抄,這篇也不替你編一份「可以用 A、B、C 替代」的名單。
能給的是操作建議(屬實務經驗,不是法規內容):如果你的情形屬於依法免辦工廠登記,送件前應向受理的產品驗證機關(構)確認要用哪一份文件替代。問的時候把你工廠的實際狀況講清楚——有沒有固定場所、從事的製造加工內容、為什麼沒有工廠登記——比問「可不可以用 XX 代替」更容易得到可用的答案。至於依法免辦工廠登記的情形有哪些,法規沒有可引的清單,這篇也不寫「小規模就免登記」這種話。
工廠登記這件事,還有三點背景值得知道,因為它解釋了為什麼條文會留那個但書:
- 什麼時候要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法》(113-05-24 修正)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 誰核發。同法第 4 條把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 已經改成「登記不發證」。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工廠登記證之核發已變更為登記不發證,這也是 111-01-22 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簡化申請者檢附文件的理由(依修正對照表說明)。
還有一種情況會再遇到同一份文件:遷廠。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廠址遷移者應於取得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新址的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以及六個月內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也就是說,搬家不是「通知一下」,是「重走一次部分流程」——新址要有工廠登記或相當證明、要有涵蓋新址的品管驗證、要有六個月內的檢驗報告。
第五步:送件之後發生什麼(審查、補正、駁回)
送件對象是產品驗證機關(構)——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表單要到標準檢驗局官網的「標準業務業務申辦說明與書表下載」頁找,那一頁同時放了正字標記申請作業程序、作業規範、相關書表與填寫範例,還有一份申請書填寫說明。用官方範例填,會比用自己公司的表格格式少掉很多來回。
申請書有兩個填寫重點,官方範例寫得很明白:每一張申請書限填寫一種產品;產品中英文名稱要參照公告的正字標記品目資料填寫,產品有分類的,就依其分類填寫產品類別。前者對多品項的公司影響很大——三種產品就是三張申請書,不是一張寫三行。後者則關係到第 11 條第 2 項的規定:每一產品限申請一件,產品品目有分類時以分類申請、每一分類限一件;同一工廠生產的不同產品要分別提出申請,同一公司不同工廠生產的同一產品也要以工廠別分別申請。
送進去之後,會發生的事只有三種:
- 補正。文件不符前三項規定者,申請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就不受理其申請(第 12 條第 4 項)。
- 核准。審查符合規定者,由產品驗證機關(構)核准使用正字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第 13 條)。
- 駁回。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第 13 條)。這裡的關鍵字是「附具理由」——駁回不是一句「不准」,你可以從理由看出是哪一款沒過。
有一個流傳很廣的說法要更正:申請階段沒有「工廠查核」這個程序。管理規則第二章「申請」(第 11 條到第 13 條)沒有這一項;申請階段的工廠面要求,是第 8 條的品管評鑑或工廠檢查——那是你在送件前就做完、並且拿報告去送件的事。「工廠查核」在第 14 條,指的是核准使用之後、每年不定期實施的查核。把兩者放在一起講,會讓你以為送件後還要等政府來廠裡看一輪,於是行程全部排錯。
送件後是文件審查,不是現場查核;現場那一輪在你送件之前就結束了。
時程:14 天、6 天各是什麼,又「不含」什麼
官方的時限只有兩個數字,而且都在同一張表上。
| 案件類型 | 官方處理時限 | 備註與來源 |
|---|---|---|
| 新申請案 | 14 天 | 明文不包括申請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部分(標準檢驗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112-09-26 修正) |
| 換證案 | 6 天 | 同上表 |
| 品管評鑑、產品檢驗 | 查無公開作業天數 | 官方未公告,這裡不給估計 |
標準檢驗局的官方問答也是同一個口徑:申請正字標記之行政作業時間約為 14 天。那句話裡的「行政作業時間」,指的是審文件,不是整件事。
還有一個細節:分局版的時限表有註記,本表處理期限係指工作天,且數量多、檢定設備不敷使用時天數得順延並事先告知申請人;總局版的表沒有看到同一句註記。所以對外說明時,寫「14 天、以工作天計」比較準確,不要講成 14 個日曆天,也不要講成「兩週一定好」。
不要把 14 天講成整個流程的時間。14 天是「你送件之後」的行政審查時限;你從「開始準備」到「拿證」,中間還卡著品管評鑑(或工廠檢查)與產品檢驗兩段,而這兩段官方沒有公告作業天數。因此任何「三個月可以辦好」「兩週就能拿證」的說法,都不是從這張表推出來的。

排自己的時程時,把可控與不可控分開:可控的是你的文件、抽樣窗口的配合、送件日;不可控的是評鑑與檢驗機構的排程、以及審查過程中若被要求補正的那一個月。你能做的是把可控的部分壓到最短,並且在送件前就把「報告出具日還在六個月內」算清楚。至於一般情況下的取證時程怎麼估、有哪些變數,站內另一篇寫得完整(ISO 9001 要多久?輔導時程、階段與可壓縮的地方),那五階段與變數清單不重寫。
拿到之後每年要做什麼(含沒維持的後果)
核准使用之後,事情沒有結束,只是從「申請」換成「維持」。多數人只知道「每年會被查」,不知道查什麼,也不知道漏了哪一項會變成廢止。
| 義務 | 內容 | 期限 | 條文 |
|---|---|---|---|
| 不定期工廠查核 | 每年得實施不定期查核;查核不符者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間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 一個月內改正,可延一個月一次,屆期得再查核 | 第 14 條 |
| 不定期產品抽驗 | 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認可試驗室檢驗合格得代替 | 不定期 | 第 16 條 |
| 品管追查 | 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辦理;標準檢驗局官網說明為每年至少一次之不定期品管追查及不定期產品抽驗 | 每年至少一次(官網說法) | 第 7 條 |
| 停止生產報備 | 停產時將停止原因及期限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停產期間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復工也要報備 | 停止次日起三個月內;停產期限不得逾一年,可延六個月一次 | 第 19 條 |
| 證書變更與遷廠換證 | 證書所載事項變更須換發;遷廠須先取得工廠登記或相當證明,附新址品管證書與六個月內檢驗合格報告 | 未依規定者一個月內改正 | 第 22 條 |
| 國家標準修訂 | 適用之國家標準修訂或因廢止改適用其他標準,經評估具實質影響者應改正;可提改正計畫書申請延展 | 通知次日起六個月內;得延六個月一次 | 第 21 條 |
| 認可機構被撤銷或變更範圍 | 你的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範圍時,應申請變更 | 通知次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者一個月內改正 | 第 24 條 |
還有一條不是義務、但一定要知道的:對於工廠查核、產品抽樣檢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18 條)。拒絕查核本身就是廢止事由之一,不是「配合度問題」。
第 27 條第 1 項列了 15 款廢止事由,不必背,但要認得與你最有關的幾款:未在期限內完成標示改正;經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或屆期未申請產品檢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停產未依規定報備而被發現有視為停產的情形;把標記使用於未經核准的產品;同一產品一年內經查證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二次;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證明)被撤銷、廢止或註銷。後果不只是「不能再掛」——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廢止正字標記並追繳證書,而且第 28 條規定,二個月內要塗銷圖式、六個月內不得以原處分的產品再申請。
如果是靠不實資料取得,走的是另一條:第 26 條撤銷並追繳證書,二個月內塗銷圖式,一年內不得以原處分產品再申請。時間比廢止更長,因為性質不同。
最後一種情況是「檢驗沒過」。第 16 條第 3 項的處理方式是: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原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再檢驗要重新抽樣、做全項檢驗;只有標示不合格的部分,得僅就標示部分檢驗。這裡要注意用語——現行條文寫的是「改正+再實施產品檢驗」,不是另一套申訴程序;如果你聽到有人說「可以申請某種複查」,請直接回頭看條文這一句。
十個最常見的誤解
這十句都在輔導現場聽過,屬於我們的實務經驗,不是官方統計。後面幾欄是「錯在哪」與「條文實際怎麼寫」,那幾欄才是可以回查的依據。
| # | 常見說法 | 錯在哪 | 正確說法 | 依據 |
|---|---|---|---|---|
| 1 | 正字標記是政府硬性要求,沒辦就不能賣 | 把自願的產品驗證與強制的應施檢驗混成一件 | 正字標記是自願申請的產品驗證;會讓你不能運出廠場或販售的,是依《商品檢驗法》公告的應施檢驗 | 作業規範第 1 點(二);《商品檢驗法》第 3 條、第 6 條 |
| 2 | 有 ISO 9001 證書就可以直接掛正字標記 | 漏掉「機構須在認可名錄內」與「產品仍須檢驗」兩個要件 | 證書須由標準檢驗局認可名錄內的品管驗證機構核發、認可範圍須含該產品,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 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標準檢驗局驗證制度頁 |
| 3 | 找顧問就可以代為發證 | 把輔導當成驗證與核發 | 正字標記不是顧問公司發的;是產品驗證機關(構)核准使用標記並核發正字標記證書 | 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3 條 |
| 4 | 產品檢驗報告不會過期,以後送件都還能用 | 條文要求的是「送件時附六個月內出具的報告」 | 送件時必須是六個月內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超過六個月只是不能再用於該次申請,須重新抽樣,不是報告本身失效 | 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2 條第 2 項 |
| 5 | 工廠登記的廠址與品管驗證範圍不一樣沒關係 | 要件綁在「該工廠」與「認可範圍含該產品」 | 申請的工廠別、工廠登記、品管驗證認可範圍三者要一致;不一致會在文件審查被要求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受理 | 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4 項 |
| 6 | 拿到之後就不用管了 | 忽略每年查核、抽驗與各種報備義務 | 每年不定期工廠查核與產品抽驗;停產三個月內報備(上限一年、可延六個月);變更與遷廠要換證;國家標準修訂六個月內改正 | 管理規則第 14、16、19、21、22 條 |
| 7 | CNS 12681 證書就等於正字標記 | 一個是管理系統驗證,一個是產品驗證加上標記使用權 | CNS 12681 驗證只是品管制度模式的其中一個要件;還要產品檢驗,而且核准的是「使用標記」 | 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標準法》第 11 條 |
| 8 | 申請送出去,兩週內就會拿到證書 | 官方時限不含品管評鑑與產品檢驗,而這兩段在送件前就要做完 | 官方處理時限是新申請案 14 天,且明文排除品管評鑑與產品檢驗;那是審文件的時間 | 標準檢驗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112-09-26 修正) |
| 9 | 只要產品檢驗過就好,工廠不用管 | 漏掉工廠那一項要件 | 兩款模式都要求工廠先取得品管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產品檢驗是外加條件,不是替代條件 | 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8 條 |
| 10 | 檢驗不合格就沒救了 | 忽略條文給的改正與再檢驗機制 | 不合格者應於一個月內改正,並向原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重新抽樣全項檢驗);改正期間不得使用標記 | 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
這十句是「常見」,不是「每個人都這樣」。如果你在公司裡聽到其中一句,把它當成一個要回頭查條文的訊號,而不是一個結論。
結語:把順序走對,比把文件做厚有用
回到最前面的三段順序:品目是前提,品管驗證與產品檢驗在送件前完成,送件後的 14 天只是行政審查。你真正要花力氣的地方,是確認你的產品在不在公告品目裡、屬於哪一種適用模式、以及那張證書的機構與範圍對不對得上你的工廠。這三件事做完,後面的文件只是把它們寫下來。
驪鑫是 ISO 輔導顧問,做的是輔導——從差距分析、文件與紀錄建置,到陪你走完驗證流程;正字標記的受理、審查與核發,是產品驗證機關(構)的權責,不是顧問公司。我們不會替你決定要不要申請,也不會替你判斷你的品目屬於哪一種模式,但可以幫你在送件前把順序排對。
如果你只想先做一件事,做這一件:到你產品的官方品目查詢頁輸入品目名稱,確認它在不在公告品目內、屬於哪一種適用模式。這一件事決定你接下來要準備哪一種證書——其他都排在它後面。想知道輔導怎麼開始、會經過哪些階段,可以看ISO 9001 輔導服務:從差距分析到通過驗證。
正字標記申請 常見問題 FAQ
正字標記是強制的嗎?沒申請會怎樣?+
不是強制的。《正字標記作業規範》第 1 點(二)寫的是:本驗證制度係自願採行性質,廠商依需要自願向本局申請使用正字標記。沒申請的後果,就是你的產品上不會有那個標記,也不會有一張正字標記證書——如果客戶或標案沒有要求,這件事不影響你能不能生產。
真正會讓你「不能運出廠場、不能賣」的是另一件事:依《商品檢驗法》第 3 條、第 6 條公告的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這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但一個是自願的產品驗證,一個是強制的檢驗義務。
我要不要申請正字標記?先問自己哪三件事?+
第一,你的產品在不在公告品目內。不在,就沒有後面的選擇題,只能先問增列。第二,是誰要求你要有——是客戶、標案、還是你自己想做品牌區隔?要求來源不同,該準備的文件與該溝通的對象就不同。第三,你有沒有能力配合到廠抽樣與每年查核:產品檢驗是在工廠抽樣,不是你自己送樣;核准之後每年還有不定期查核與抽驗。
這三題都答得出來,再往下看流程;有一題答不出來,先把它弄清楚,比先找機構談有效。
第一步要做什麼?+
查品目。到正字標記資料查詢系統的品目廠商證書查詢頁,在「品目名稱」欄輸入你的產品關鍵字,或直接用「品目分類名稱」逐層點選。查到之後同時記下兩件事:這個品目存在,以及它在 111-02-24 指定公告明細表上屬於哪一種適用模式。
這一步不需要任何文件、也不需要找任何人,十幾分鐘就能有答案。它同時決定你接下來是要找品管驗證機構,還是要申請工廠檢查。
品目沒公告,是不是就完全沒辦法?+
不是完全沒辦法,但也不能直接送件。作業規範第 2 點(二)寫明,標準專責機關會就未公告為正字標記品目的產品適時公告增列,而廠商如認為需要,可以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增列品目。
實務上的做法是:先把產品的用途、對應的國家標準、市場或客戶的需求整理成一頁說明,再問標準檢驗局增列的程序。同時也要想清楚——如果客戶只是要一個品質管理系統的證明,那你需要的可能不是正字標記。
什麼是「品管制度模式」和「工廠檢查模式」?我屬於哪一種?+
品管制度模式要求工廠取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依 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發的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工廠檢查模式要求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核發的工廠檢查報告。兩者都要再加上「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你屬於哪一種,不是自己選的,也不是按公司大小分的。《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實務上就是去看 111-02-24 經標一字第 11110001750 號公告的明細表,找到你的品目那一列,看「●」落在哪一欄。
產品檢驗報告要多久內?超過六個月怎麼辦?+
送件時要附的是六個月內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遷廠換證時也一樣(第 22 條第 2 項)。
超過六個月怎麼辦?不是報告失效,是不能再用於這次申請——要重新抽樣檢驗。所以正確的算法是從「你打算送件的那一天」往回推六個月,確認報告的出具日還落在裡面;如果不在,就不要急著送件,先安排抽樣。
產品檢驗可以自己送樣嗎?+
不行。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後應就申請之工廠實施產品抽樣;正字標記資料查詢系統首頁也寫明,產品檢驗係於工廠隨機抽樣或市購隨機抽樣進行檢驗,而非廠商送樣檢驗。
你能準備的是讓抽樣當天順利:產線在生產、批號可追溯、製程包含最終組裝或分裝與檢測管理。抽樣當天產線停著、或抽不到可代表的批次,就會卡住。
送件後多久會好?14 天是全部流程嗎?+
不是。14 天是標準檢驗局公告的新申請案處理時限(換證案是 6 天),而且備註明文寫著不包括申請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部分。
也就是說,14 天只算「你送件之後,對方審文件」這一段。你從開始準備到拿證,中間還有品管評鑑(或工廠檢查)與產品檢驗,這兩段官方沒有公告作業天數,所以任何「兩週就會好」「三個月能辦完」的說法都不是從官方時限表推出來的。另外,若文件不符被通知補正,補正期限是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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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本篇引用的官方文件與查詢入口(查閱日 2026-11-04):






